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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程序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 点击: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太仓承兑汇票

本文网址:http://www.kskmr.com/news/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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