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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票据丧失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就会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票据丧失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就会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票据丧失是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的,在我国票据法有所提及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票据的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太仓汇票承兑
失票人在进行丧失救济时,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票据法》中规定有挂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诉讼制度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这是我国票据立法前瞻性的表现,但其中的不足就是措施的操作性较差。有人到银行止付汇票,但由于单位签发的均为非现金汇票,全国各地都可兑付,法律对此类汇票执行禁止挂失的规定,所以银行对此类业务一般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