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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承兑
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的促进了票据活动本身的健康发展,规范了票据行为,有力的保障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金融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积极的影响.s承兑作为票据流通中的重要票据行为,从票据法颁布实施至今是票据承兑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承兑的原则
所谓承兑汇票原则,是指贯穿于承兑整个过程,对承兑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承兑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承兑自由原则,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权利,是否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取决于自己的意思,任何人不得强制。另一方面,汇票上记载的承兑人是否予以承兑,也是自己自由决定,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完全承兑原则,是指承兑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必须对所有票据金额进行承兑,不能就部分金额进行承兑。
单纯承兑原则,即付款人完全依照汇票上记载的文义进行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正式承兑,指付款人进行承兑时,必须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和签章。根据我国《票据法》42条规定,正式承兑的记载事项为“承兑”字样和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为承兑日期。
商业汇票中,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人承兑、付款为商业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75条规定:“商业程度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可见,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使用主体只能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
承兑的程序
根据《票据法》规定,除付款人主动承兑外,同持票人提示而发生的承兑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持票人承兑提示、付款人为承兑、付款人交还票据给持票人。
(1)承兑提示期限的规定
承兑提示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汇票,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持票人提示承兑对于保全汇票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人提示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至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可见,我国远期汇票必须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口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因此付款人必须在这一期限内作出承兑的意思表示,超过期限的视为拒绝承兑,具有制作拒绝证明书给持票人的义务。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汇票承兑,与《票据法》规定有所不同。该办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信贷、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相关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没有统一规范标准来指导和约束。
(3)付款人交还票据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即占有了该汇票,无论在其决定或决绝承兑之后,都应当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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